另查明,原告為黃鳳某在被告處治療支出醫療費176,284.34元,原告已通過醫保基金報銷得款160,022.49元。在被告處治療期間,原告還為黃鳳某購買人血白蛋白、新活素等支出13,463.20元,另支出救護車費60元。黃鳳某住院期間,原告稱請外院專家會診三次,支出會診費3,000元;被告確認有三次外院專家會診,其未支付過會診費用。另外,黃鳳某入被告醫院前在龍華醫院購買了膏方(中草藥),支出1,858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公安局戶籍證明、戶口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貴陽市城鎮職工在滬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手工結算核準撥付通知、住院費用清單、自購藥發票、使用自費藥品志愿書、處方、急救費發票、醫療費發票、律師費發票,被告提供的黃鳳某的病史材料一組及當事人的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在對患者黃鳳某診療過程中,對“地高辛”藥品使用過程中不規范,在血地高辛濃度過高時未及時關注與處理,該不作為行為與黃鳳某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關系,應當對作為黃鳳某近親屬的四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因黃鳳某屬高齡,且存在多種基礎疾病,自身疾病嚴重亦屬其死亡的重要原因。綜合本案被告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確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害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對于賠償范圍及金額,應以填平損失為原則,以合理為限。對于醫療費,其中在被告處支出的醫療費用,現原告僅主張未獲報銷部分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且該費用屬被告造成原告的損失,本院予以確認;對于住院期間的自購藥費用、急救費,亦屬原告為治療黃鳳某疾病支出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確認;對于會診費,黃鳳某病重期間確有三次外院專家會診,該費用亦由原告支出,現原告主張的數額與社會常情基本相符,本院亦予以確認。對于黃鳳某入被告醫院前在龍華醫院購買膏方支出的醫療費,與被告的加害行為欠缺因果關系,該費用本院難以支持。因此,本院確定原告支出的醫療費用總額為32,785.05元。對于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被告對計算標準不持異議,且該費用屬原告損失,本院亦予以確認。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根據黃鳳某的住院天數及實際需要酌情確定1,260元。對于護理費,本院根據黃鳳某實際住院天數及需要護理的程度和人數,酌情支持7,39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陪護人員交通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黃鳳某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本院根據一般處理喪葬事宜所需的合理人數和天數,酌情支持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1,000元、誤工費3,300元。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起事件致黃鳳某死亡,造成原告等近親屬精神上的莫大痛苦,現其要求以金錢方式進行撫慰尚屬必要。本院綜合損害后果、侵權手段、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責令涉案相關科室主治醫生及心內科主任對其當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其已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通過金錢賠償已能撫慰原告精神上的痛苦,再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已無必要,故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律師費,系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尋求法律幫助所支出的費用,屬賠償范圍,本院根據律師行業收費標準及本案的具體案情、標的額等酌情支持10,000元。綜上,原告在本案中的損失有:醫療費32,785.05元(已包括自購藥、會診費、急救費等)、住院伙食補助費1,260元、死亡賠償金238,550元、喪葬費32,709元、護理費7,390元、鑒定費7,000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1,000元、誤工費3,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律師費10,000元,共計354,994.05元。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外,被告承擔40%,計129,997.62元。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炎某、王群某、王偉某、王建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共計159,997.62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978.51元,由原告負擔1,478.51元,被告負擔1,5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秉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徐杰云
Copyright © 1998-2025 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 滬ICP備15030242號
中國 · 上海 · 虹口區 · 四川北路1717號 · 嘉杰國際大廈 · 1106室 咨詢預約熱線 : 021-5187-7807